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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日照市环境保护局与冯宇有执行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日行执字第25号 申请人日照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波,局长。 委托代理人费洪常,日照市环境保护局岚山分局局长。 被申请人冯宇有,男。 申请人日照市环境保护局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日行执字第25号

申请人日照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波,局长。

委托代理人费洪常,日照市环境保护局岚山分局局长。

被申请人冯宇有,男。

申请人日照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就其作出的日环岚罚字(2014)第46号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2015年6月23日,本院予以立案。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住所地位于日照市岚山区,故该案由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审查执行较为方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六)项、第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审查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尚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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