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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浏阳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黄玲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230号 央求执行人湖南浏阳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浏阳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55491553-6 法定代表人罗成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阳敏(身份证号码430281198206159216),男,1982
    

湖南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230号

央求执行湖南浏阳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浏阳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55491553-6

法定代表人罗成林,董事长。

执行人阳敏(身份证号码430281198206159216),男,1982年6月15日出世,汉族,农民,住浏阳市枨冲镇橙冲社区吉田路8号。

被执行人黄玲(身份证号码430181198307119525,系阳敏之妻),女,1983年7月11日出世,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阳海余(身份证号码430281195411059237),男,1954年11月5日出世,汉族,农民,法制,住浏阳市枨冲镇橙冲社区吉田路8号。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湖南浏阳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敏、黄玲、阳海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阳敏、黄玲、阳海余暂无财富可供执行,央求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征求央求人赞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04189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次执行顺序终结后,法学,如央求执行人踊跃提供执行线索,央求处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富,可能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李守荣

审讯员  沈伟武

审讯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