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潘月林诉浏阳市人民医院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249号 央求执行人潘月林。 被执行人浏阳市人民医院。 被执行人浏阳市镇头镇核心卫生院(加挂第四医院)。 被执行人长沙血液核心。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潘月林与被执行人浏阳市人民医院、浏阳市镇头镇中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249号

央求执行人潘月林。

执行浏阳市民医院

被执行人浏阳市镇头镇核心卫生院(加挂第四医院)。

被执行人长沙血液核心。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潘月林与被执行人浏阳市人民医院、浏阳市镇头镇核心卫生院(加挂第四医院)、长沙血液核心医疗侵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法学,查明被执行人浏阳市人民医院、浏阳市镇头镇核心卫生院(加挂第四医院)、长沙血液核心暂无财富可供执行。央求执行人潘月林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浏民初字第01940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次执行顺序终结后,如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法学,可能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李守荣

审讯员  沈伟武

审讯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