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249号 央求执行人潘月林。 被执行人浏阳市镇头镇核心卫生院(加挂第四医院)。 被执行人长沙血液核心。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潘月林与被执行人浏阳市人民医院、浏阳市镇头镇核心卫生院(加挂第四医院)、长沙血液核心医疗侵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法学,查明被执行人浏阳市人民医院、浏阳市镇头镇核心卫生院(加挂第四医院)、长沙血液核心暂无财富可供执行。央求执行人潘月林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浏民初字第01940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次执行顺序终结后,如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法学,可能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李守荣 审讯员 沈伟武 审讯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