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0696号 央求执行人谭发兰。 央求执行人胡甜。 担任人谭景雨。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谭发兰、胡甜与被执行人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荷花园社区浦梓三组损害团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力纠纷一案中,法制,查明被执行人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荷花园社区浦梓三组暂无财富可供执行。央求执行人谭发兰、胡甜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法学,向本院央求终结本次执行顺序。经本院合议庭合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03486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次执行顺序终结后,如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可能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李守荣 审讯员 沈伟武 审讯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