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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浏阳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光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0373号 央求执行人湖南浏阳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成林。 被执行人王光。 被执行人徐玲芝。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湖南浏阳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光、徐玲芝借款合同纠纷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0373号

央求执行湖南浏阳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成林。

执行人王光。

被执行人徐玲芝。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湖南浏阳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光、徐玲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光、徐玲芝暂无财富可供执行。央求执行人湖南浏阳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法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04054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次执行顺序终结后,法制,如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可能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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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讯长  李守荣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