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开民初字第757号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赵燕,法制,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雷英,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田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以双方拟协定离婚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央求撤诉。 本院以为,原、被告在诉讼时期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解决,是在法律答应的范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益所作的奖励,原告基于双方拟协定离婚而提出撤诉央求,合乎法律规则,法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累赘。 审讯员 孙东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