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周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开民初字第757号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赵燕,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雷英,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田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开民初字第757号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赵燕,法制,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雷英,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田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以双方拟协定离婚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央求撤诉。

本院以为,原、被告在诉讼时期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解决,是在法律答应的范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益所作的奖励,原告基于双方拟协定离婚而提出撤诉央求,合乎法律规则,法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累赘。

审讯员  孙东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