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开执字第152号 被执行人:徐洪涌。 央求执行人陈志刚与被执行人徐洪涌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纠纷一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开民初字第81号民事裁决书已经发作法律效能,裁决确认徐洪涌抵偿央求执行人42461.74元,累赘案件受理费1801元、顾全费520元。因为被执行人没有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央求执行人向本院央求强迫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进程中,法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富停止了查证。经向山东省范畴内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树立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十九家金融部门、东营市房产买卖核心查问,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富。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鲁M×××××的涉案闹事车辆,该车辆在2014年5月发作本案交通事变后,被查封、停放在东营市元泰车辆接济有限责任公司停车场,央求执行人暂不央求评价拍卖车辆。2015年6月2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徐洪涌归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以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富可供执行,且央求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顺序无奈继续停止,可予以终结,需求期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从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富线索,央求执行人可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则,法学,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东开民初字第81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 判 长 李咏 代理审讯员 王华 代理审讯员 宋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