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三初字第245号 原告王庭林,男,1952年7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争鸣,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华强包装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开发区海河大道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梁保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海星,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庭林诉被告安阳市华强包装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庭林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阳市华强包装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王庭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庭林撤回对被告安阳市华强包装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5元,减半收取707.5元,由原告王庭林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祝 昉 人民陪审员 晁顺祥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刘 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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