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开民初字第357号 法定代表人:李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华,山东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君超,山东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张雪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爱玲,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凤伟,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丧事汇餐饮有限公司诉济南泰通装璜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向本院央求撤诉。 本院以为,法制,原告央求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奖励,法学,合乎法律规则,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丧事汇餐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0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原告东营市丧事汇餐饮有限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