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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伟与江北区三生三味云轩餐饮店、重庆三生三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5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北区三生三味云轩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9号麒麟公馆1幢2—2。 经营者:李帆,男,l981年5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金开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5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北区三生三味云轩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9号麒麟公馆1幢2—2。

经营者:李帆,男,l981年5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1018号49幢1单元5—1,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8105219316。

委托代理人:程军仁,重庆天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伟,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三生三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9号6幢4—5,组织机构代码,55200557-1。

法定代表人:王晓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丽,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穆敏,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北区三生三味云轩餐饮店(下简称云轩店)与被上诉人汪伟、重庆三生三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三生三味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2012)江法民初字第02371号民事判决,云轩店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7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云轩店的委托代理人程军仁,被上诉人汪伟,被上诉人三生三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丽,均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三生三味公司成立于2010年2月25日。

汪伟于2011年6月1日入职三生三味公司,在三生三味公司麒麟店工作。双方约定的汪伟基本工资是1600元/月。

2011年10月的《转让协议》约定:王晓夏将位于重庆市江北区贾家梁地块处长安麒麟公馆1、2号商铺2层-202的重庆三生三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麒麟店45%股权转让给李帆,合计转让金额为100万元整,于2011年11月1日首付王晓夏40万元整,剩余60万元分6个月付清,从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6月1日,付款时间为每月1号李帆应付王晓夏10万元整转让金;三生三味商标使用权为王晓夏和李帆共同拥有,发展各自店面,收益互不相关;自签订之日起重庆三生三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麒麟店所有债权债务由李帆承担。该协议转让方是王晓夏(系三生三味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受让方是李帆(系云轩店经营者)签字。

2012年1月11日的《交接明细》载明:现金流水日记账(电脑E盘麒麟店现金日记账文件夹中);2011年9至11月原材料货款汇总表及部分领款单;截止2012-1-10号,现金余额:370443.6存放在王晓夏兴业银行卡中。另POS机刷卡金额:228404元(未扣除手续费)存放在王晓夏兴业银行卡中;备注:POS机刷卡金额以银行实际到账为准,2012年2月1日三生三味公司收回POS机。该交接明细人为王晓夏,接受人是李帆。

其后,李帆在原三生三味公司麒麟店注册成立了个体工商户性质的云轩店。云轩店成立后,汪伟留在云轩店工作。2012年2月23日,云轩店通知汪伟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