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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开民初字第362号 原告:姜某。 被告:刘某甲。 原告姜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姜某、被告刘某甲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开民初字第362号

原告:姜某

被告:某甲

原告姜某与被告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姜某、被告刘某甲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4月份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养一子,取名刘某乙,现年17岁。因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婚后被告屡次出轨,招致夫妻感情分裂,无和好能够。现双方就离婚事项协商未果,特诉至法院,申请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感情很好,不赞同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中专同窗,1993年自由恋爱相识,××××年××月××日在东营市东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养一男孩,取名刘某乙,现就读于东营市一中高中三年级。原、被告婚前及婚后感情较好。

以上理想,由当事人陈述、书证及庭审笔录在案为证。

本院以为,原、被告婚前系同窗,相互比较了解,法学,婚后生养一男孩,结婚时间较长,具备良好的婚姻基础。现原告并未具明婚姻分裂的详细缘由,被告称二人仅是思维观点与生存模式存在差异,双方矛盾并非不可和谐。且婚生子现为高三先生,法学,马上面临高考,二人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交换,营建一个美满调和的家庭环境。在本案审理进程中,被告波动不赞同离婚,且原告未能证实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分裂,因此关于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的诉讼申请,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反对。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不准原告姜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姜某累赘。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晓杰

审 判 员  孙东平

人民陪审员  高兴叶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姗姗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