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开执字第224号 被执行人:孙华顺。 央求执行人周艳荣与被执行人孙华顺身材权、肥壮权纠纷一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开民初字第356号民事裁决书已经发作法律效能,法学,裁决确认被执行人孙华顺支付央求执行人周艳荣抵偿款3253.3元及迟延实行时期加倍债务利息。因为被执行人没有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央求执行人向本院央求强迫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进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富停止了查证。经向山东省范畴内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树立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十九家金融部门、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治理所、东营市房产买卖核心查问,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富。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孙华顺归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以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富可供执行,法学,且央求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顺序无奈继续停止,可予以终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东开民初字第356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富线索或复原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央求执行人可能再次提出执行央求,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复原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 判 长 李咏 代理审讯员 王华 代理审讯员 宋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