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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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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2069号 原告:毕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长军,东平县东平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梁某,男。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2069号

原告:毕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长军,东平县东平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梁某,男。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董广兴

审 判 员  刘 涛

人民陪审员  卜凡青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晓鹤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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