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2069号 原告:毕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长军,东平县东平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梁某,男。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董广兴 审 判 员 刘 涛 人民陪审员 卜凡青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晓鹤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