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开指执字第75号 法定代表人:盖竹林。 法定代表人:李玉亮。 被执行人:李玉亮。 央求执行人山东东营成功乡村协作银行与被执行人东营市天丽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李玉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98号民事裁决书已经发作法律效能,裁决确认东营市天丽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李玉亮归还央求执行人借款本金90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实践清偿之日的利息,累赘案件受理费76024元。因为被执行人没有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央求执行人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央求强迫执行,市法院指定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进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富停止了查证。经向山东省范畴内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树立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十九家金融部门、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治理所查问,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富。经向东营市房产买卖核心查问,反应被执行人李玉亮名下有3处房产,均因另案已抵押、查封。2014年10月30日,东营市天丽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破产立案。 本院以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富可供执行,且央求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顺序无奈继续停止,法学,可予以终结,法制,需求期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从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富线索,央求执行人可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98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 判 长 李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