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漳民初字第160号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金鹏,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鑫永惠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田里村小路洋(北溪供水局旁)。 法定代表人郑淑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仲谋,福建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鑫永惠百货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漳州鑫永惠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漳州鑫永惠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傅志杰 审 判 员 傅 京 人民陪审员 张惠卿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俊平 附: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