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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朔刑初字第197号 公诉机关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无业。2015年9月3日因涉嫌犯风险驾驶罪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扣留,现羁押于朔城区看管所。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朔城检公诉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朔刑初字第197号

公诉机关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无业。2015年9月3日因涉嫌犯风险驾驶罪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扣留,现羁押于朔城区看管所。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朔城检公诉刑诉(2015)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风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实用繁难顺序,履行独任审讯,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德出庭反对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加入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15年9月3日半夜,与亲属在云海大酒店吃饭并饮了汾酒,2时许,张某持证驾驶自己的一辆晋F×××××号红色公众牌宝来小型轿车,行至鄯阳街晋阳食府路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的血样中酒精测试结果为153.1mg/100ml。

上述理想,被告人张某在闭庭审理进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查获通过、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具体信息、(朔)公(物)鉴(毒物)字(2015)第137号毒物测验鉴定报告、驾驶人信息查问结果单、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问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行政强迫措施凭证、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张某违犯交通运输治理法规,醉酒后在路线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造成风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理想分明,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庭审时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具备悔罪体现,可酌情从轻处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则,法学,裁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风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交纳)。

(刑期从裁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裁决执行前后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3日起至2015年10月2日止。)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间接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讯员 章 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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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