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熟执字第00299号 央求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海虞北路56-1号。 担任人陆俊辉,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章羽,法学,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迪,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熟市帅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莫城)言里村。 法定代表人陈月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熟市菲雷威仕服饰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莫城镇工业园。 投资人陈隆郎,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陈隆郎。 被执行人黄爱仙。 被执行人陈月前。 被执行人陈莉英。 央求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被执行人常熟市帅杰商贸有限公司、常熟市菲雷威仕服饰厂、陈隆郎、黄爱仙、陈月前、陈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1439号民事裁决已经发作法律效能,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常熟市帅杰商贸有限公司归还央求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存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支付至实践实行之日止的利息(其中至2014年9月2日的利息,含复利、罚息,为人民币65117.36元。此后的罚息、复利按年利率9%计)。二、被执行人常熟市帅杰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央求执行人为完成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万元。上述第一、第二项款项,由被执行人常熟市帅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实行。假设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金钱给付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常熟市菲雷威仕服饰厂对被执行人常熟市帅杰商贸有限公司涉案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500万元范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陈隆郎、黄爱仙对被执行人常熟市帅杰商贸有限公司涉案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500万元范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陈月前、陈莉英对被执行人常熟市帅杰商贸有限公司涉案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500万元范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障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456元,由被执行人常熟市帅杰商贸有限公司累赘,法制,被执行人常熟市菲雷威仕服饰厂、陈隆郎、黄爱仙、陈月前、陈莉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央求执行人向本院央求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进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富停止了考查,查明黄爱仙、陈隆郎共有的常熟世贸·世纪核心-创想世纪8幢1205号屋宇、尚湖花园别墅14幢屋宇均设有抵押权且由另案首封,本案中不宜处理。此外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余房产、车辆、贷款等可供执行财富。本案未执行到位5122573.36元及利息。 本院向央求执行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央求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余财富线索。央求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富线索。 上述理想,有各帮忙执行单位出具的财富查问回执、限期举证通知书等证据证明。 本院以为,本案央求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维护,但债权的完成取决于被执行人能否有实行债务的才干。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富,央求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余可供执行的财富线索,本次执行顺序应予终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2014)熟商初字第01439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余可供执行财富后,央求执行人可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央求书及副本一式七份,向本院央求异议。 审 判 长 王 宇 审 判 员 王 芳 代理审讯员 唐慕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陶 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