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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国军与黑河市蛟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王成海、许富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嫩民初字第1014号 原告柳国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冉照山,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富玲,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侯士君,男,汉族,嫩江县联兴法律效劳所法律任务者。 被告王成海,男,汉族。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嫩民初字第1014号

原告柳国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冉照山,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富玲,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侯士君,男,汉族,法制,嫩江县联兴法律效劳所法律任务者。

被告王成海,男,汉族。

被告黑河市蛟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岳雪林,职务校长。

委托代理人崔学,男,汉族。

原告柳国军与被告许富玲、王成海、黑河市蛟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蛟龙驾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讯员李爱忠实用繁难顺序,于2015年8月31日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冉照山,被告许富玲及其委托代理人侯士君,被告王成海,被告蛟龙驾校的委托代理人崔学到庭加入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许富玲、王成海原系夫妻关系,王成海系被告蛟龙驾校设立的嫩江县招生办的担任人。2013年10月20日,原告需求操持B2增至A2型驾驶证,于是原告向蛟龙驾校嫩江招生办缴纳了驾驶员培训费4,800元,过后被告许富玲、王成海承诺在6个月内颁发驾驶证,后不时未颁发驾驶证。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独特返还驾驶证培训费4,800元,并要求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许富玲辩称,本案是因驾驶员资历培训引发的纠纷,故该案件案由应当确定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本案原告缴纳的驾驶员培训费用是交给了蛟龙驾校嫩江招生办的任务人员,嫩江招生办系蛟龙驾校在嫩江的办事机构,被告许富玲个体并未收取原告的费用,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准则,原告也不应起诉被告许富玲,所以被告许富玲不赞同担任返还原告的上述款项。

被告王成海辩称,被告王成海是蛟龙驾校嫩江招生办的担任人,因王成海与许富玲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时期,被告许富玲不时在嫩江招生担任收取操持驾驶员培训费用事宜,收取后再交给被告王成海。原告的费用许富玲收取后未实践交给王成海,所以蛟龙驾校也未实践收到上述款项,被告王成海不赞同返还原告的办证款。

被告蛟龙驾校辩称,王成海与蛟龙驾校系代理关系,王成海在嫩江只是担任招生,而原告提出的蛟龙驾校授权王成海的委托书,只是王成海说是与被告许富玲要离婚,怕许富玲争夺嫩江招生办的运营权,蛟龙驾校才给王成海出具的该授权委托书,所以蛟龙驾校与王成海只是代理关系而不是授权委托关系,况且被告蛟龙驾校并未收取原告操持驾驶证的费用,故蛟龙驾校不担任返还此款。

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递交了如下证据:

1、2013年10月20日嫩江县成海机动车驾驶员效劳部出具的收据一张,证实原告向被告许富玲缴纳4,800元B2增至A2型驾驶员培训费。

经庭审质证,被告许富玲对票据的切实性无异议,提出原告所缴纳的费用是交给了嫩江招生办的雇员了,而没有交给被告许富玲,所以原告应当向蛟龙驾校主张返还此款,与被告许富玲没无关系;被告王成海有异议,提出此款王成海未收取,因王成海与许富玲原系夫妻,原告的这笔款应当交给了许富玲了;被告蛟龙驾校正票据的切实性有异议,提出该票据的收取单位为嫩江县成海机动车驾驶员效劳部,蛟龙驾校根本未收取上述款项。

2、2011年8月31日蛟龙驾校给被告王成海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王成海已经失去蛟龙驾校的授权,容许王成海在嫩江以蛟龙驾校名义停止招生,操持驾驶证及停止驾驶证年检等相干业务。

经庭审质证,被告许富玲、王成海均无异议;被告蛟龙驾校正切实性无异议,法学,提出该授权委托书是王成海与许富玲预备离婚时,被告王成海怕许富玲争夺招生办的运营权,所以蛟龙驾校在上述情况下给被告王成海出具的。

被告蛟龙驾校为了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蛟龙驾校于2013年9月1日与孙吴县孙守强签署的蛟龙驾校招生代理协定书1份。证实被告王成海与蛟龙驾校的代理协定书是上述协定是分歧的,协定中商定,形成或发生对学校不良后果应由王成海自行担任,与蛟龙驾校有关。

经庭审质证,原告有异议,提出该份协定并不是被告王成海与蛟龙驾校的协定书,该协定中商定的“如出现----后果,由乙方担任”,只是内部商定,对外不发生效能,也不能证明蛟龙驾校不承担法律责任;被告王成海、许富玲无异议。

被告许富玲、王成海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蛟龙驾校于2011年8月31日授权被告王成海在嫩江县担任为蛟龙驾校招生,被告许富玲、王成海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4年10月24日在嫩江县民政局登记离婚。2013年10月20日,原告需求操持B2增至A2型驾驶证,于是原告向蛟龙驾校嫩江招生办缴纳了驾驶员培训费4,800元,过后被告许富玲、王成海承诺在6个月内颁发驾驶证,后不时未颁发驾驶证。被告蛟龙驾校并未收到上述款项。

本院以为,被告蛟龙驾校书面授权被告王成海在嫩江县招收学员,被告王成海与许富玲在婚姻关系存续时期,以被告蛟龙驾校嫩江招生办的名义收取了原告操持B2增至A2型驾驶员培训费用4,800元,而未给操持驾驶证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财富权力,应当予以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之规则,公民、法人可能经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王成海、许富玲的行为是经蛟龙驾校授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由此发生的行为应当由被代理人蛟龙驾校承担返还工作,故被告蛟龙驾校应当担任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九十二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被告黑河市蛟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柳国军驾驶员培训费用4,800元。

假设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106元,算计131元被告黑河市蛟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累赘。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央求执行的时期为实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