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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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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国军与唐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3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二初字第2948号 原告董国军。 委托代理人董怀轲,河南权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春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国军诉被告唐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董国军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二初字第2948号

原告董国军。

委托代理人董怀轲,河南权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春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国军诉被告唐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董国军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国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董国军承担。

审 判 长  刘卫霞

人民陪审员  邱鑫德

人民陪审员  张秀玲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任宇龙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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