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二初字第2948号 原告董国军。 委托代理人董怀轲,河南权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春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国军诉被告唐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董国军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国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董国军承担。 审 判 长 刘卫霞 人民陪审员 邱鑫德 人民陪审员 张秀玲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任宇龙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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