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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扬、李爽与黑河市蛟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许富玲、王成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3
摘要: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嫩民初字第1017号 原告李扬,男,汉族,农民。 原告李爽,女,汉族,农民。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冉照山,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富玲,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侯士君,男,汉族,嫩江县联兴法律服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嫩民初字第1017号

原告李扬,男,汉族,农民。

原告李爽,女,汉族,农民。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冉照山,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富玲,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侯士君,男,汉族,嫩江县联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成海,男,汉族。

被告黑河市蛟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岳雪林,职务校长。

委托代理人崔学,男,汉族。

原告李扬、李爽与被告许富玲、王成海、黑河市蛟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蛟龙驾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爱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冉照山,被告许富玲及其委托代理人侯士君,被告王成海,被告蛟龙驾校的委托代理人崔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许富玲、王成海原系夫妻关系,王成海系被告蛟龙驾校设立的嫩江县招生办的负责人。2013年6月26日,原告需要办理两个C1型驾驶证,于是二原告向蛟龙驾校嫩江招生办交纳了驾驶员培训费13,000元,当时被告许富玲、王成海承诺在6个月内颁发驾驶证,后一直未颁发驾驶证。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返还驾驶证培训费13,000元,并要求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许富玲辩称,本案是因驾驶员资格培训引发的纠纷,故该案件案由应当确定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本案原告交纳的驾驶员培训费用是交给了蛟龙驾校嫩江招生办的工作人员,嫩江招生办系蛟龙驾校在嫩江的办事机构,被告许富玲个人并未收取原告的费用,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原告也不应起诉被告许富玲,所以被告许富玲不同意负责返还原告的上述款项。

被告王成海辩称,被告王成海是蛟龙驾校嫩江招生办的负责人,因王成海与许富玲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许富玲一直在嫩江招生负责收取办理驾驶员培训费用事宜,收取后再交给被告王成海。原告的费用许富玲收取后未实际交给王成海,所以蛟龙驾校也未实际收到上述款项,被告王成海不同意返还原告的办证款。

被告蛟龙驾校辩称,王成海与蛟龙驾校系代理关系,王成海在嫩江只是负责招生,而原告提出的蛟龙驾校授权王成海的委托书,只是王成海说是与被告许富玲要离婚,怕许富玲争夺嫩江招生办的经营权,蛟龙驾校才给王成海出具的该授权委托书,所以蛟龙驾校与王成海只是代理关系而不是授权委托关系,况且被告蛟龙驾校并未收取原告办理驾驶证的费用,故蛟龙驾校不负责返还此款。

原告为了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递交了如下证据:

1、2013年6月26日蛟龙驾校嫩江招生办出具的收据一张,证明二原告向被告许富玲交纳13,000元,需要办理两个C1型驾驶员证。

经庭审质证,被告许富玲对票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提出原告所交纳的费用是交给了嫩江招生办的雇员了,而没有交给被告许富玲,所以原告应当向蛟龙驾校主张返还此款,与被告许富玲没有关系;被告王成海有异议,提出此款王成海未收取,因王成海与许富玲原系夫妻,原告的这笔款应当交给了许富玲了;被告蛟龙驾校对票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提出该票据的收取单位为嫩江县成海机动车驾驶员服务部,蛟龙驾校根本未收取上述款项。

2、2011年8月31日蛟龙驾校给被告王成海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证实被告王成海已经得到蛟龙驾校的授权,许可王成海在嫩江以蛟龙驾校名义进行招生,办理驾驶证及进行驾驶证年检等相关业务。

经庭审质证,被告许富玲、王成海均无异议;被告蛟龙驾校对真实性无异议,提出该授权委托书是王成海与许富玲准备离婚时,被告王成海怕许富玲争夺招生办的经营权,所以蛟龙驾校在上述情况下给被告王成海出具的。

被告蛟龙驾校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蛟龙驾校于2013年9月1日与孙吴县孙守强签订的蛟龙驾校招生代理协议书1份。证明被告王成海与蛟龙驾校的代理协议书是上述协议是一致的,协议中约定,造成或产生对学校不良后果应由王成海自行负责,与蛟龙驾校无关。

经庭审质证,原告有异议,提出该份协议并不是被告王成海与蛟龙驾校的协议书,该协议中约定的“如出现----后果,由乙方负责”,只是内部约定,对外不产生效力,也不能证实蛟龙驾校不承担法律责任;被告王成海、许富玲无异议。

被告许富玲、王成海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蛟龙驾校于2011年8月31日授权被告王成海在嫩江县负责为蛟龙驾校招生,被告许富玲、王成海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4年10月24日在嫩江县民政局登记离婚。2013年6月26日,二原告需要办理两个C1型驾驶证,于是二原告向蛟龙驾校嫩江招生办交纳了驾驶员培训费13,000元,当时被告许富玲、王成海承诺在6个月内颁发驾驶证,后一直未颁发驾驶证。被告蛟龙驾校并未收到上述款项。

本院认为,被告蛟龙驾校书面授权被告王成海在嫩江县招收学员,被告王成海与许富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被告蛟龙驾校嫩江招生办的名义收取了二原告办理驾驶员培训费用13,000元,而未给办理驾驶证的行为侵害了二原告的财产权益,应当予以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王成海、许富玲的行为是经蛟龙驾校授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由此产生的行为应当由被代理人蛟龙驾校承担返还义务,故被告蛟龙驾校应当负责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黑河市蛟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李爽、李扬驾驶员培训费用1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费172元,合计222元被告黑河市蛟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