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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荣与济宁市兖州区公共汽车公司、刘立杰等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3
摘要: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兖民初字第1853号 原告:李爱荣。 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公共汽车公司。 法定代表人:穆保国,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寒,济宁市兖州区公共汽车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同申。 被告:刘立杰。 被告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兖民初字第1853号

原告:李爱荣。

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公共汽车公司

法定代表人:穆保国,法学,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寒,法学,济宁市兖州区公共汽车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同申。

被告:刘立杰。

被告:东阿县东顺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兴利,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东阿支公司。

担任人:陈英航,职务,经理。

原告李爱荣诉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公共汽车公司、刘立杰、东阿县东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东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称其伤情尚未治愈,现仍需住院治疗,现提交了书面撤诉央求书,央求撤回对上述四被告的起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累赘。

审讯员 庞 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