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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天文、王玉杰与孙玉莉、孙玉清等一切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3
摘要:辽宁省背阴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1602号 原告孙天文,男,1961年11月24日出世,汉族,无职业,住背阴市双塔区。 原告王玉杰,女,1965年9月21日出世,汉族,无职业,住址。 被告孙玉莉,女,1958年11月17日出世,汉族,退
    

辽宁省背阴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1602号

原告孙天文,男,1961年11月24日出世,汉族,无职业,住背阴市双塔区。

原告王玉杰,女,1965年9月21日出世,汉族,无职业,住址。

被告孙玉莉,女,1958年11月17日出世,汉族,退休工人,住背阴市双塔区。

被告孙玉清,女,1944年2月11日出世,汉族,退休工人,住背阴市双塔区。

被告孙玉心,女,1947年6月22日出世,汉族,退休工人,住背阴市双塔区。

被告孙玉华,女,1954年12月25日出世,汉族,退休工人,法学,住背阴市双塔区。

被告孙玉珍,女,1955年11月4日出世,汉族,退休工人,住背阴市双塔区。

原告孙天文、王玉杰诉被告孙玉莉、孙玉清、孙玉心、孙玉华、孙玉珍一切权确认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实用繁难顺序地下闭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孙天文、王玉杰,被告孙玉清、孙玉华、孙玉珍到庭加入诉讼,被告孙玉莉、孙玉心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加入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为姐弟关系,其母王景兰生前将北大巷一处屋宇赠与给了原告并签署了赠与合同,2005年1月12日,经背阴市公证处(2005)朝证民字第166号公证书对该赠与合同停止了公证。2014年3月王景兰去世,因为被告对赠与合同效能不予认可,为此原告与被告孙玉莉就赠与合同效能及遗产范畴在双塔区法院停止了诉讼,双塔区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朝双民初第02515号民事裁决。该裁决对遗产范畴及赠与合同效能停止了确认。根据行政部门要求,操持房产过户需求五名被告配合,故诉至法院,申请依法确认赠与合同有效,位于背阴市双塔区北大巷52号,屋宇一切权证号为朝房权所字第××号,丘地号XX-XX-X楼房一户归原告孙天文、王玉杰一切。判令五被告帮忙原告操持位该楼房屋宇的更名过户手续,法学,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孙玉莉未到庭,无问难意见。

被告孙玉心未到庭,无问难意见。

被告孙玉清辩称,原告所诉失实,赞同原告诉讼申请。

被告孙玉华辩称,原告所诉失实,赞同原告诉讼申请。

被告孙玉珍辩称,原告所诉失实,赞同原告诉讼申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天文与王玉杰系夫妻关系,原、被告为姐弟关系。其父母王景兰、孙允德共生养六名子女,即孙玉清、孙玉心、孙玉华、孙玉珍、孙玉莉、孙天文。王景兰与孙允德在夫妻关系存续时期有私有平房2.5间,建筑面积42.94平方米,坐落于背阴市双塔区北塔街X委X组XX号。1994年4月11日孙允德因病死亡。1996年7月31日,原告孙天文与五被告独特在野阳市公证处以(1996)朝市证民字第2848号承袭公证文书被迫坚持对其父孙允德的遗产房产的承袭权,孙允德的房产由其配偶王景兰一人承袭。2003年5月17日,王景兰所属该平房停止拆迁,王景兰与拆迁人背阴市土地储藏核心达成拆迁协定书,停止产权互换,安置二室楼房一套,建筑面积65.22平方米,该拆迁协定经背阴市龙城区公证处(2003)龙证民字第764号公证书停止了公证。2004年12月30日,王景兰与原告孙天文及其妻子王玉杰签定赠与合同一份,载明,赠与人王景兰有平房一座,此房坐落于背阴市双塔区北街X委,建筑面积42.94平方米,《屋宇一切权证》号为:XXXX号,该房于2003年5月17日被拆迁,2004年11月回迁,安置二室楼房一户,建筑面积65.22平方米,楼号为XX-XXX楼X单元X层X号,(现房证号为朝房权证所字第××号,建筑面积65.28平方米,丘地号XX-XX-X),赠与人王景兰被迫将上述屋宇的产权无条件赠与孙天文、王玉杰一切,受赠人孙天文、王玉杰示意接受赠与。赠与人:王景兰签字按印,受赠人:孙天文、王玉杰签字按印。2005年1月12日,经背阴市公证处(2005)朝证民字第166号公证书对该《赠与合同》停止公证。2014年3月25日,王景兰因病去世。因被告孙玉莉、孙玉心对赠与合同效能不予认可,不配合原告操持房产变卦过户手续,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赠与合同有效,并将赠与屋宇归原告一切,判令五被告帮忙原告操持屋宇更名过户手续。

上述理想,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笔录、公证书、(2014)朝双民初字第02515号民事裁决书等证据载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具备证实效能,可能采信。

本院以为,非法的赠与合同受法律维护。王景兰生前将属于个体的房产赠与原告孙天文及其妻子王玉洁,是其切实意思示意,且孙天文和王玉杰示意接受赠与,双方赠与合同成立,王景兰奖励权益非法有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一、确认2004年12月30日,王景兰与原告孙天文、王玉杰签署的赠与合同有效。坐落于背阴市双塔区北大巷XX号屋宇一切权证号为朝房权所字第××号,丘地号XX-XX-X住宅楼房一户归原告孙天文、王玉杰一切。

二、被告孙玉清、孙玉华、孙玉珍、孙玉心、孙玉莉于本裁决生效后3日内帮忙原告孙天文、王玉杰操持背阴市双塔区北大巷XX号,屋宇一切权证号为朝房权所字第××号,丘地号XX-XX-X住宅楼房的屋宇更名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孙玉清、孙玉华、孙玉珍、孙玉心、孙玉莉独特承担1150元。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背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讯员  丁晓丹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