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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3
摘要:辽宁省背阴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2564号 原告孙某,男,1978年6月11出世,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背阴市双塔区。 被告辛某,女,1980年10月17日出世,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背阴市双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辛某
    

辽宁省背阴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2564号

原告孙某,男,法制,1978年6月11出世,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背阴市双塔区。

被告辛某,女,1980年10月17日出世,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背阴市双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提出的撤诉央求是其切实意思示意,法学,是对自己权益所作的奖励,合乎法律规则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累赘。

代理审讯员  张在朝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微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