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男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鳄鱼被判刑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18
摘要:男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鳄鱼被判刑
  利欲熏心,湖南岳阳一男子竟无证非法收购活体鳄鱼。日前,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6年5月下旬,被告人罗某受委托购买两条活体鳄鱼发货到甘肃陇西,用于观赏。罗某在没有经营许可证、运输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经人介绍,从广州购买了两条活体鳄鱼。罗某收到鳄鱼后,准备利用长途客车将鳄鱼带到目的地。由于罗某没有相关的经营证和运输证,客车司机拒绝承运。罗某便到水产市场借了经营野生动物(经营范围是俄罗斯鲟、史氏鲟、杂交鲟)的许可证并复印了证件,第二次来到京珠高速入口处托运鳄鱼。由于证件不符,客车司机拒载,罗某便与客车司机发生了争执,司机随后报警,罗某及两条活体鳄鱼被现场查获。经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公安机关查获的两条活体鳄鱼系人工驯养繁殖的暹罗鳄,是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的物种。

  法院审理认为:暹罗鳄是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但属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的物种,即使属人工驯养繁殖的也同样受法律保护。罗某违反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制度,无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属濒危野生动物的暹罗鳄两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惩处。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