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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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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非法侵入住宅、危险驾驶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刑初字第266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因非法侵入住宅于2015年8月2日被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5年8月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刑初字第266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因非法侵入住宅于2015年8月2日被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5年8月17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5年8月28日经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内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黄县看守所。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内检公诉刑诉(2015)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斌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林某酒后从自己家中翻墙进入邻居林某甲家院内,并进入林某甲家堂屋东屋林某丙卧室内,被林某丙发现后,被告人林某用手按林某丙的腿、嘴,林某丙挣扎喊叫,被告人林某随后逃离林某甲家。被告人林某从林某甲家出来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ADRXXX的南骏牌轻型货车在本村转了一圈,后回家睡觉。经鉴定,被告人林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8.16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甲、林某丙等人的证言,到案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现场勘查笔录,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被告人林某的供述与辩解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林某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一人犯数罪,应依法予以判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8月2日起至2016年8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杨武群

审 判 员  张鹏宇

人民陪审员  赵彦卿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