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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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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万某某、郝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少刑初字第153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8年3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曹县邵庄镇周杨行政村17号。因本案于2013年6月25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少刑初字第153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3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曹县邵庄镇周杨行政村17号。因本案于2013年6月25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被告人郝某,女,1987年6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曹县邵庄镇周杨行政村17号。因本案于2013年6月25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郝某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华梅、被告人万某某、郝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五六月间,被告人万某某、郝某预谋后骑摩托车拿着打狗丸先后溜至民权县孙六镇的李坤侯村、刘六口小学门口、刘六口村委河里王村、焦老家村委朱庄村、刘六口村,分别盗窃李永新家黑白花狗一只,价值400余元、焦建民家黑狗一只价值600余元、朱桂荣家黄狗一只价值300余元、张彦平家狮子狗一只价值50余元、何景礼家黑狗一只价值500余元、焦仁合家黑白花狗一只价值200余元、刘春花家黄狗一只价值2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思亭、杨先芝、潘海真、闫文芝、张良菊、刘书娥、朱运社、黄业琴、焦仁清、王国庭、祝明兰、王允宝的证言、被害人朱桂荣、张彦平、何景礼、焦仁合、刘春花、李永新、焦建民的陈述、收到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万某某、郝某自愿认罪,且全额退赔,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万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3年10月24日止。)

二、被告人郝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彭宗国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