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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1与李×2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8
摘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昌民初字第11382号 原告李×1,男,1952年5月20日出生。 被告李×2,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3(李×2之女),女,1989年9月14日出生。 原告李×1与被告李×2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昌民初字第11382号

原告李×1,男,1952年5月20日出生。

被告李×2,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3(李×2之女),女,1989年9月14日出生。

原告李×1与被告李×2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1及被告李×2的委托代理人李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1诉称:李×2与我系叔侄关系,双方于2013年2月20日立文约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李×2自愿与我长期生活,并承担扶养我的义务,我所有的一切房产、存款、承包地均归李×2所有。协议签订后,我将以上所有财产均给予李×2,李×2却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义务,并将我的房屋转卖。我多次与李×2协商解决此事,李×2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故我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解除我与李×2签订的遗嘱扶养协议;二、请求判令李×2将已占有的我房屋返还给我,即位于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x号院的北房东属两间半、东屋两间;三、请求判令李×2将已占有我的承包地2亩及地上林木返还我;四、诉讼费由李×2承担。

被告李×2辩称:一、李×1要求与我解除签订的遗嘱扶养协议,与我意见一致,2013年2月20日,我经刘×、高×、李×6、李×7、李×8、李×4和李×5七人证明的情况下,与李×1签署遗嘱扶养协议5份。由于李×1在签订协议后对我造成人身伤害和我家庭成员人身和财产安全威胁,此事已由北京市昌平区x镇派出所解决多次,归还全部存款和物品以及园林土地等一切财产于李×1,并立案,我认为在李×1先违反遗嘱扶养协议的同时遗嘱扶养协议已经自动解除。二、李×1所称我占有其房屋与事实不符。事实是遗嘱扶养协议中由我可以支配的财产为:园林土地和现金存款(包括房钱)及一切财产。其中未涉及李×1所叙述的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x号院房产,并且以上房产我不知属于何人。三、李×1要求返还我所占有的承包地2亩及地上林木与事实不符。事实是在李×1要回存款和现金以及其他一切财产的同时;我已经归还其土地和林木,期间并未占有,与此同时,李×1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损害和占有我的林木果实,并且不承认此事。综上,李×1在诉讼中遗嘱扶养协议已在李×1先违约后自动解除,其中我占有的房屋和土地林木根本不存在,并在签订遗嘱扶养协议后一段时间对我进行人身伤害和家庭成员威胁。现李×1恶意歪曲事实,利用亲情和社会道德的约束恶意诬陷诽谤我,并对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使我家庭破碎,园林果实丢失。对于李×1这一极不诚信的行为,请法官予以明察。恳请法院判决我与李×1已解除签订的遗嘱扶养协议并驳回李×1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李×1与李×2系叔侄关系。2013年2月20日,李×1与李×2签订协议,协议主要写明:立文约人李×1赡养一事,经李×1侄李×4、李×5、李×2爷四人共同协商通过李×1自愿与李×2一起生活,李×2承担以后生老病死。李×1一切承包林园土地及所有存款包括房款所有个人财产在内所有一切由李×2支配与他人无关。协议签订后,李×1将其存款及承包林地、树木交给李×2。后,双方发生争议,李×2将存款及承包林地、树木返还给李×1。

在审理中,李×1提出其主张返还的房屋坐落在x村x号院,该院落在十余年前由其兄出卖给他人,因李×2是其兄之子,故要求其返还房屋;李×2提出在协议中不包含该房屋。李×1表示因承包林地、树木已返还,故不再主张该项请求。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协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李×1与李×2签订的协议根据其内容应为遗赠扶养协议,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现作为被扶养人的李×1要求解除该协议,而作为扶养人的李×2亦表示同意,对此本院不持异议,予以确认。关于李×1提出的返还房屋一节,因双方在遗赠扶养协议中并未约定该房屋的归属,且该房屋在十余年前已被出售,现李×1在本案中要求返还房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李×1与被告李×2于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签订的协议。

二、驳回原告李×1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李×2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