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刑初字第94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黎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昌江黎族自治县某镇某村。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明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4年11月5日晚,被告人林某在东方市八所镇东方大道辉煌洗车场,以900元的价格跟廖某某(另案处理)购买盗来的一部黑色琼DTP039摩托车。经查实,该车系被害人高某被盗的摩托车。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5490元。 二、2014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林某在东方市八所镇辉煌洗车场接到廖某某(另案处理)的电话,廖某某在电话中称其有一部动力车要出售,林某就骑摩托车到新港码头找廖某某。双方谈妥红色的雅马哈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林某叫廖某某跟其开车回辉煌洗车场。然后两人各自骑着摩托车及动力车从新港码头往富岛宾馆方向到市二环北路。当两人骑车行驶到二环北路福耀新村路口处时,适遇红色雅马哈动力车的被害人符某,符某认出自家动力车后上前拦下其两人,廖某某当场弃车逃跑,被告人林某则被当场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被盗圣火神牌黑色摩托车、被盗雅马哈牌红色摩托车)照片,《常住人口查询》,《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害人高某、文某、符某、任某的陈述,证人陈某、蔡某的证言,被告人林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价格认定书》《到案经过》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林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11月5日晚,被告人林某在东方市辉煌洗车场以900元的价格跟廖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盗来的黑色圣火神牌琼DTP039摩托车一辆,该车系被害人高某被盗的摩托车。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圣火神SHS100T-5A型二轮摩托车认定价格为人民币5490元。 另查明,2014年11月14日,东方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从被告人林某处扣押了黑色圣火神牌二轮摩托车一辆;2014年11月17日,东方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将黑色圣火神牌二轮摩托车一辆发还给受害人高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被盗圣火神牌黑色摩托车)照片。证明被盗圣火神牌黑色摩托车的概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5日20时左右,他的员工林某在辉煌洗车场的柜台跟他说要预支工资1000元,林某从他那里拿到钱后就回去了,一个小时后,他听店里的员工说林某拿钱是为了跟朋友买车。 2、证人蔡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5日20时30分左右,他和林某在宿舍,一名男子上来问林某要不要买车,林某说想买但没有钱,接着他和林某就去看那名男子开来的摩托车,过后林某去找辉煌洗车场的老板预支工资1000元,以900元的价格向那名男子购买了一辆黑色琼D5A888女式摩托车,后来那名男子留了他的号码,说下次如果找林某的话就打他的手机。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11月4日晚八点半左右,她骑摩托车去东方市新华书店宿舍姐姐家,将车停在她姐家宿舍楼下只锁了车头就直接上了楼,在姐姐家坐一段时间后,下楼准备骑摩托车车回家时发现车不见了,她就报了警,她被盗摩托车的车牌号是琼DTP039,颜色为黑色。 2、被害人文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11月4日晚,他在工地上工作,突然接到妻子高某的电话,说她将摩托车停在东方市新华书店宿舍楼下后被盗,该被盗摩托车的车牌号是琼DTP039,颜色为黑色。 (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高某摩托车被盗现场位于东方市八所镇解放西路北八巷2号新华书店宿舍楼下,并证明了现场概貌。 (五)《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2014年11月14日,东方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从被告人林某处扣押了黑色圣火神牌二轮摩托车一辆;2014年11月17日,东方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将黑色圣火神牌二轮摩托车一辆发还给受害人高某。 (六)《价格认定书》。证明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圣火神SHS100T-5A型二轮摩托车认定价格为人民币5490元。 (七)被告人林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4年11月5日晚,廖某某骑一辆黑色女式摩托车到东方市辉煌洗车店宿舍,问有没有人要买车,他从廖某某口中得知该车是偷来的,跟廖某某商定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该摩托车,他先拿出900元给廖某某,廖某某将摩托车钥匙交给了他,他第二天洗车时发现该摩托车前面脚垫下有一车牌,车牌号是琼DTP039。 二、2014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林某在东方市辉煌洗车场宿舍接到廖某某(另案处理)的电话,廖某某在电话中称其有一部摩托车要出售,林某骑摩托车到新港码头找廖某某。双方商定红色雅马哈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林某叫廖某某骑红色雅马哈摩托车跟其回辉煌洗车场,二人骑车行至二环北路福耀新村路口时,适遇红色雅马哈摩托车的被害人符某,符某骑着女式车拦住他们,问廖某某骑的那辆车是哪里来的,廖某某听后弃车逃跑,被告人林某被符某当场抓获。 另查明,2014年11月14日,东方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从被告人林某处扣押了红色雅马哈牌女式摩托车一辆;2014年11月17日,东方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将红色雅马哈牌女式摩托车一辆发还给受害人符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被盗雅马哈牌红色摩托车)照片。证明被盗雅马哈牌红色摩托车的概况。 (二)证人蔡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14日20时30分左右,一名男子打电话给他,问林某在不在,他就让林某跟那名男子通话,林某接完电话后让他一起去找打电话的那名男子,他没去,林某自己去了。 (三)被害人陈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