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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虹刑初字第26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19
摘要:(2014)虹刑初字第26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某。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4]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
2014虹刑初字26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某。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4]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范某某于2007年11月向交通银行申领了1张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信用卡,从2008年2月起被告人范某某即持该卡多次透支消费及提现,2008年11月11日,被告人范某某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2,000元,此后虽经银行多次催讨,仍拒不还款。至案发时该信用卡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4,276.46元。
  2012年10月24日,被告人范某某主动向被害单位归还了全部透支本息共计人民币24,037.13元。2014年1月23日,被告人范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交通银行出具的《报案书》及其提供的《信用卡申请表》、《交易明细表》、《催收记录》、《催收函》、《情况说明》、《个人存款凭条》及《回单》等书证,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骗取银行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某系初犯,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退赔全部赃款,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免除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叶 琦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葛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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