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少民初字第45号 原告户某某,女,1991年1月10日生,汉族。 被告董某某,男,1988年9月26日生,汉族。 原告户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9日受理后,原告户某某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户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户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洪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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