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背阴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2153号 原告刘某,女,1973年6月27日出世,汉族,无职业,住背阴市双塔区。 被告李某,男,1960年7月24日出世,汉族,无职业,住背阴市双塔区。 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讯员王凤贺独任审讯,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 原告刘某、被告李某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法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近期被告经常无故猜疑原告,双方经常为此发作矛盾。原告以为如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分裂,且无好和能够。为保护原告非法权力,故诉至法院,申请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独特财富依法宰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辨称,我不赞同与原告离婚。原告所提到的夫妻独特财富中的屋宇是我婚前购置的,因为我与原告结婚后才操持屋宇一切权证,因此登记的是我和原告的名。原告所提到的夫妻独特财富中的汽车也是我用我从我母亲那承袭来的款项购置的。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于2003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于××××年××月××日在北票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站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时期的独特财富有位于背阴市双塔区竹林路X段XXX号楼X单元XXX室,建筑面积为83.40平方米楼房一户和车牌号为辽N×××××号五菱牌轿车一辆。原、被告双方户口在一同。现原告刘某以被告李某经常无故对其停止猜疑并因此招致夫妻感情分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不赞同离婚。 上述理想,有身份证实、结婚证、户口簿、屋宇一切权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载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具备证实效能,可能采信。 本院以为,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系自主婚姻,法学,只管原、被告偶因生存琐事口角吵架,但夫妻感情并未分裂。尊重、理解、信赖并有担当系夫妻感情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原、被告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相互尊重、互谅、互让的准则共建幸福美好调和家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刘某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累赘。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背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讯员 王凤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