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莲民交初字第641号 原告:徐治丰。 被告:张晨。 原告徐治丰诉被告张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徐治丰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治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张晨亦未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治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治丰负担。 审判员 李佃芹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臧 欣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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