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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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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治丰与张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莲民交初字第641号 原告:徐治丰。 被告:张晨。 原告徐治丰诉被告张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徐治丰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治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莲民交初字第641号

原告:徐治丰。

被告:张晨。

原告徐治丰诉被告张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徐治丰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治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张晨亦未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治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治丰负担。

审判员  李佃芹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臧 欣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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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