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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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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媛媛诉王启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681号 原告唐媛媛,女,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被告王启涛,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地址:烟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681号

原告唐媛媛,女,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被告王启涛,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267号观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媛媛与被告王启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媛媛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媛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媛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媛媛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于翠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健君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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