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4142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海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群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3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岳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邱丽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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