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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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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与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年通民初字第18940号 原告付,女,1982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 被告白,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环湖小镇X号楼X单元X号,身份证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诉被告白离婚纠纷一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年通民初字第18940号

原告付×,女,1982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

被告白×,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环湖小镇X号楼X单元X号,身份证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诉被告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付×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 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爱军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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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