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年通民初字第18940号 原告付×,女,1982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 被告白×,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环湖小镇X号楼X单元X号,身份证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诉被告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付×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 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爱军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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