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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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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世兰与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田民一初字第03446号 原告:宫世兰,女,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刘德成,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田民一初字第03446号

原告:宫世兰,女,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刘德成,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

法定代表人:黄庆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明勇,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于海,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公司劳资科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宫世兰诉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宫世兰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宫世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宫世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宫世兰负担。

审判员 闫 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成瑜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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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