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21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宜,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俊,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A座5层A、C区。 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27292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百度公司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百度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八百元,由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六千九百元(已交纳),由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六千九百元(于原审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六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三百三十八元,由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江建中 代理审判员 李轶萌 代理审判员 郭 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