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田民一初字第02634号 原告:高纪杰,男,1972年7月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张万标,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时磊,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虎,1988年1月16日生,住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袁灵,1971年8月24日生,住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刘小庆,1982年9月7日生,住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张殿茂,1961年7月4日生,住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闫建,1970年12月7日生,住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孔玉,1982年6月9日生,住淮南市田家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纪杰诉被告张虎、袁灵、刘小庆、张殿茂、闫建、孔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高纪杰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纪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纪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元,依法减半收64.5元,由原告高纪杰负担。 审判员 陈静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陆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