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某某,学生。 法定代理人张虎,居民。系被告张某某之父。 法定代理人高福莲,居民。系被告张某某之母。 被告张虎,居民。 被告高福莲,居民。 被告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王家庄街道赵戈初级中学,住所地: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王家庄街办赵戈村。 法定代表人王者财,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燕,教师。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虎、高福莲、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王家庄街道赵戈初级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31日、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崔进及其委托代理人华丽花、被告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张虎和高福莲、被告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王家庄街道赵戈初级中学的委托代理人张晓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某某诉称,原告原系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王家庄街道赵戈初级中学学生。2014年3月14日下午课间,原告在与被告张某某打闹过程中,被被告张某某推倒在楼梯上,伤及右手肘。被告张某某的行为导致原告受伤,因其是未成年人,应当由其监护人被告张虎、高福莲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王家庄街道赵戈初级中学作为管理者,未对未成年学生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在伤害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亦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9873.62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某、张虎、高福莲辩称,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因是原告崔某某先找事。 被告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王家庄街道赵戈初级中学辩称,学校天天对学生强调课间不能打闹,更不能打架斗殴,并且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了安全责任书。原告陈述学校未尽到管理责任不属实。原告陈述发生伤害事故后未将原告及时送往医院治疗不属实,因为事发是在第二节课课间,不属于上课时间,是课间休息时间,事发后原告崔某某继续上第三节课,并未向老师说受伤了。下第三节课,原告的同桌安浩跑到办公室对老师说原告胳膊受伤。张晓燕老师立刻和崔某某去医院。同时在路上问原告是怎么受伤的,原告说是自己磕的。张晓燕老师给原告的父亲崔进打电话说了原告受伤的情况。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述事情经过为:2014年3月14日原告崔某某下课后去上厕所沿着学校走廊楼梯往下走,碰到被告张某某和刘华威趴在楼梯口。刘华威对崔某某讲你打不过张某某。后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张某某想将原告崔某某绊倒,然后崔某某用手推张某某,后崔某某摔倒磕在楼梯上受伤。原告的同桌向班主任张晓燕老师反映了原告受伤的情况。班主任张晓燕老师带着原告崔某某去了赵戈镇卫生院进行检查,并电话通知原告的父亲崔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