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菁。 委托代理人罗成,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娅。 委托代理人倪前敏,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天婳。 上诉人李菁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3)杨民四(民)初字第1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菁于2014年3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李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菁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履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50元,法制网,减半收取人民币3,275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由上诉人李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康威 代理审判员 徐 江 代理审判员 姚 跃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 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