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普泽瑞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帅鸿元。 委托代理人王效锋,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庭审后被撤销授权委托)。 委托代理人谢龙,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庭审后被撤销授权委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浦支行。 法定代表人吴乃君。 委托代理人刘广磊。 委托代理人崔晓。 上诉人上海普泽瑞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普泽瑞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已就本案所涉争议启动对案外人天津生态城环保有限公司的诉讼及仲裁程序为由,于2014年3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制网,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普泽瑞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普泽瑞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符 望 代理审判员 朱颖琦 代理审判员 金 冶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