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2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文达工程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洪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华新丽华电力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佑慧。 委托代理人王仕善,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镇江文达工程电气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3)嘉民二(商)初字第793号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法制网,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镇江文达工程电气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187.7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093.86元,由上诉人镇江文达工程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显微 代理审判员 陈晓伟 代理审判员 王丹丹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雪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