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4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庆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忠锐。 上诉人周庆岗因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71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被上诉人一直居住于上海市杨浦区并申领临时居住证,其称2013年6月后不在杨浦区居住与其出具的证明时间上不符,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上诉人提供的杨浦区宁国路XXX弄XXX号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来沪人员居住证表明被上诉人居住在该处,而被上诉人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与被上诉人在法院所作陈述多有矛盾,本院难以采信。同时,本案中根据上诉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上诉人出借的款项系由中国工商银行杨浦支行划出。综上,法制网,可以认定上海市杨浦区为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移送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715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 郑 华 代理审判员 金 辉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江 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