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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46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26
摘要:(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4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集美食品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云德。 委托代理人雷芳,上海卓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牧,上海卓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昆山同丰油脂品有限公司
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14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集美食品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云德。
  委托代理人雷芳,上海卓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牧,上海卓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昆山同丰油脂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费斌。
  委托代理人袁洪亮,法制网,上海东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飞琴,上海东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集美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2)嘉民二(商)初字第1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海集美食品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云德及委托代理人雷芳、李牧,被上诉人昆山同丰油脂品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袁洪亮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2)嘉民二(商)初字第16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庄龙平
代理审判员 孙建峰
代理审判员 李 忠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振宇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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