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5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福根。 上诉人赵良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3)奉民三(民)初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良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良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良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35.50元,由上诉人赵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懿欣 代理审判员 潘俊秀 代理审判员 翟从海 二○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周 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