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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首富被胁迫杀人已涉嫌犯罪

摘要:我们必须确立的法律伦理准则是,禁止任何人以私人理由选择杀人行为的任何正当性 □ 陈杰人 据媒体报道,四川宜宾伊力集团老总、宜宾首富章英启,在今年11月10日晚遭人绑架,绑匪将其控制在一民居内,胁迫他将一名按摩女勒死并拍下视频,想以此为由勒索他1亿元。

我们必须确立的法律伦理准则是,禁止任何人以私人理由选择杀人行为的任何正当性

□ 陈杰人

据媒体报道,四川宜宾伊力集团老总、宜宾首富章英启,在今年11月10日晚遭人绑架,绑匪将其控制在一民居内,胁迫他将一名按摩女勒死并拍下视频,想以此为由勒索他1亿元。章英启被绑匪释放出来筹钱后,当即向警方报案,四名绑匪被抓获。而作为富豪的章英启被胁迫杀人是否应当承担罪责,也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

章英启被胁迫杀人后是否应当承担罪责,涉及刑法学上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问题,即“期待可能性”。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可以期待某人不做出违法行为而选择合法行为的情形。以章英启被胁迫杀人的案例来看,我们就要考察他杀人时,是否还有选择不杀人的可能。

谈到“期待可能性”理论,就不得不提到著名思想家霍布斯在其名著《利维坦》中的重要观点。霍布斯认为,如果一个人是由于无法抗拒的恐惧而被迫做出违法的事情;或者如果一个人缺乏食物或者其他生活必需品,除非犯法没有任何其他办法保全自己,就像在大饥荒中无法用钱购买或者施舍得到食物时只得行劫或者偷窃一样,那么,该人可以完全获得宽恕。在霍布斯看来,“任何法律都不能约束一个人放弃自我保全。”

在我看来,霍布斯的这个理论,主要是从人性论的角度进行论述的,着重于保护行为人,但相对而言忽略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刑法的重要责任之一就是公平保护社会的每一份合法权益,仅仅从行为人的角度去考虑问题,有悖刑法保护原则。

回到章英启的案例,先是要看他当时被胁迫的程度,如果仅仅是言语恐吓几句,尚不至于到极度恐惧的地步,那就显然应该追究其刑责。即便他当时陷入对绑匪的极度恐惧,并且由于绑匪的强力胁迫使得失去了其他选择可能性,认为自己只有服从绑匪的要求杀了那个无辜的按摩女,才可能保全自己的性命,那么也存在一个问题——是不是要认可一个人以牺牲他人的生命来保存自己生命的权利?

对于这样的尖锐提问,相信很多善良的人会陷入纠结之中。实际上,如果我们从紧急避险的理论去考察,就会有更多明确的认识。

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尽管这里并未规定紧急避险的限度,也就是说法律没有规定紧急避险中为了保全一个利益而牺牲另一个利益的比例关系,但从这种制度本身的设计必要性上说,倘若认可牺牲他人同等利益而保全自己利益,那么就会使这一制度客观上失去意义,甚至有鼓励自私之嫌。因此,对法定的紧急避险的限度理解,应当以牺牲的利益小于保全的利益为底线。

然而在章英启案中,他为了保全自己的性命而牺牲他人的性命,既然生命无分贵贱,那么他的行为就不能以紧急避险来辩解。当然也有人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此,其隐含着一个前提,那就是认定章英启的行为构成犯罪,然后再去讨论如何处罚的问题。

生命是至高无上的,并且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章英启遭遇绑架和胁迫固然值得同情,但他绝不能以此为由牺牲他人性命来保全自己的性命。从伦理学的基本准则来说,任何人都无权以任何理由为自己杀害无辜者去辩解。

倘若认可一个人以自己受到胁迫为由去杀害另一个人,那么势必出现一种非常危险的结果,那就是让一个人拥有了正当杀人的理由。

回到章英启的案例来说,当他受到胁迫时,就算他内心有霍布斯所说的“无法抗拒的恐惧”,也不能作为他杀人的理由。因为,霍布斯的前述理论,应当是在排除杀人这个极端行为的可能性情况下,就侵犯财产或其他合法利益行为的讨论。而只要涉及杀人,不管一个人的理由有多充足,只要他的行为还能自主,就不能自主去杀人。对此,我们必须确立的法律伦理准则是,禁止任何人以私人理由选择杀人行为的任何正当性。

综上所述,对章英启的杀人行为,只要不是他被绑匪强行按着手脚去实施杀人行为,而是他自己肢体的主动行为,那么就应该承担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当然,鉴于案情的具体情况,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