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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一法院原院长涉嫌受贿被捕 历时4年多仍未判

来源:西部网 作者: 【编辑:查云帆】
<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2011年5月26日下午,时任南郑县法院院长的何军辉被汉中市纪委调查,原因是牵涉到该县“3号地”(编号为2010NZ23号地)而引发的土地窝案。当年6月3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6月15日,省检察院决定逮捕。 汉中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何军辉涉嫌受贿,主要依据

  2011年5月26日下午,时任南郑县法院院长的何军辉被汉中市纪委调查,原因是牵涉到该县“3号地”(编号为2010NZ23号地)而引发的土地窝案。当年6月3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6月15日,省检察院决定逮捕。

  汉中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何军辉涉嫌受贿,主要依据是:

  2009年7月,何军辉以县法院院长身份同时兼任南郑大道东段五条道路(分别为圣水路、石燕路、汉桂路、冷水路、龙岗路)建设项目总指挥。一个叫伍英彬的商人通过介绍找到何,表示想在南郑购置土地搞开发,并请求何给予帮助。

  何军辉利用总指挥职务之便,给伍引荐有关领导,帮其成功购地。2010年先后收受伍英彬西安世纪金花商场购物卡2张(价值15000元)、现金4万元。

  随后,何军辉以加快建设为由,督促安排县城投公司编制“3号地”的规划。伍英彬以陕西航天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航公司”)委托人身份参与购地。之后,伍英彬以“陕航公司”名义向南郑县城投公司出具文件,改由汉中金钰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金钰公司”)履约,于2011年3月通过招、拍、挂,以3911.93万元取得“3号地”土地使用权。

  汉中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何军辉非法收受他人现金55000元(1.5万元购物卡和4万元现金),后又追加其受贿10万元,共计15.5万,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回避原则,省检察院指定宝鸡市检察院公诉,2012年6月28日起诉至宝鸡市中院。

  2012年9月13日,宝鸡市中院在宁强县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庭审中何军辉提出由于遭遇刑讯逼供,证据涉嫌非法取得。何军辉患高血压多年,庭审中一度晕倒,后宝鸡市中院当庭宣布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同年11月16日,何被取保候审。

  宝鸡市中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是2014年8月29日,至今没有宣判。

  2、一个商人翻云覆雨

  多名官员受贿被判刑

  2011年7月11日,汉中市纪委通报查处的16起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件,其中土地出让交易“3号地”案是一起窝案,10多名干部涉案,南郑县多名官员被调查。包括副县长李建和(已判刑)、县住建局局长兼县城投公司董事长刘建军(已判刑)、县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主任吴云皎(已判刑)、县法院院长何军辉等4人被指收受贿赂。

  这起窝案由商人伍英彬牵出,其本来受“陕航公司”委托参与“3号地”购地开发,项目前期一直以“陕航公司”名义提交各种文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运作基本成型时,伍英彬谎称“陕航公司”不再竞买“3号地”,又联系“金钰公司”竞买,请求南郑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主任吴云皎帮忙协助变更。随后“金钰公司”果然顺利独家竞标,摘得了“3号地”的土地使用权。

  伍英彬既吃“陕航公司”的数百万回扣,又吃了“金钰公司”巨额回扣,“陕航公司”自然不会答应的,通过核查揭开了上述的交易黑幕,于2011年4月20日,“陕航公司”向陕西省纪委递交了吴云皎收受贿赂的举报材料。此案就此揭开。

  刘建军,作为南郑县住建局原局长兼县城投公司原董事长,法院查明其为伍英彬帮忙协调“3号地”规划、申报事宜,收受现金5万元和5000元购物卡,按照伍的要求代表南郑县城投公司与“陕航公司”签订了“3号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同时刘建军在其他工程承包中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后被判刑14年,依法没收涉案赃款292.5万元。

  吴云皎,南郑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原主任,法院查明其收受伍英彬现金2万元,以及“陕航公司”开发的西安常青苑小区价值125.1233万元住房一套,很快将“3号地”出让方案提交储委会研究,并在“3号地”由“陕航公司”变更为“金钰公司”事宜上帮忙。吴最终被判有期徒刑12年,犯罪所得138.6233万元予以没收。

  南郑县原副县长李建和,是吴云皎介绍给伍英彬认识的。由于吴的涉案,李建和也被牵出,李被汉中市纪委调查后,主动交代了其在当地“7号地”受贿50万元,终被判刑7年,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2013年4月25日,西安市中院判处伍英彬合同诈骗罪,判刑7年,处罚金20万元;犯行贿罪,判刑8年4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同时追缴价值57.28万元的吉普车,发还被害单位“陕航公司”,并继续追缴赃款37.72万元。

  从上述判决书可以梳理出一个基本脉络,商人伍英彬利用金钱逐一打通了城投公司刘建军、土地储备中心吴云皎和主管土地的副县长刘建和,“3号地”的规划、申报、变更、招标、拍卖、出让等,都离不开这些人的直接操办。

  值得注意的是,而涉案3人的供词中均没有一个字提及何军辉的打招呼和帮助之内容。

  3、三张购物卡被消费

  两张同时同地被消费

  “我一个法院院长,怎能有职权管土地、城建、规划呢?根本管不到“3号地”的申报、规划、建设,两者根本不是一回事。”何军辉对华商报记者说,他任项目总指挥是在县政府一次会议上决定的,但他自称自己一直没见过这个任命文件,之后更没为该项目签过一个字,开过一个会。对检察机关的各项指控,他也都表示不认可。

  据何军辉回忆,2011年4月26日,县长办公会专题研究“3号地”交易中的徇私舞弊问题(吴云皎已经被宣判),参加会议的有县纪委、县法制办、土地、城投公司和法院等部门,会上他才知道“3号地”被“一女二嫁”的事情。他提了几点建议:土地纠纷问题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应由政府职能部门查处,并由过错方赔偿经济损失。有一天,伍英彬打电话向他发火,质问说:“你怎么建议让政府来查我,等着瞧”。

  何军辉说,“3号地”早在2009年10月就经市规划局研究通过,并于2010年1月29日以汉市规审字【2010】20号文件下达;2009年底,南郑县政府就由伍英彬出资着手编制样规,2010年3月,规划问题已经解决,伍英彬根本不需要找他。而自己从来没有接到过县上的兼职五条道路的总指挥文件,也没参加督导检查和协调事宜,更没有签过一个字。“3号地”的出售主要由城投公司、国土部门和分管领导主导进行,与自己这个法院院长无关。

  汉中市检察院起诉书载明:何军辉给伍英彬帮助购买“3号地”及规划事宜,收受1.5万元购物卡和4万元现金(合计5.5万元)。该院查明,伍英彬2010年1月12日,在世纪金花美居生活家办理了3张购物卡,1万元的一张(卡号018261),5000元的2张(卡号分别为:051943、051944),共计2万元。

  其中卡号为018261的1万元购物卡于2010年2月12日17时32分,在西安世纪金花钟楼店购买尼康镜头、尼康数码相机;卡号分别为051943、051944购物卡各5000元,于2010年4月10日在该店刷卡3706元购买了夹克,4134.10元购买手表。而汉中市检察院多方查找,无法确定购买人是谁,更无购买人任何信息。

责任编辑: 【编辑:查云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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