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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笑话谈起:法律用语的相对解释[余文唐]_余文唐(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余文唐法律博客 发布时间:2017-04-26
摘要:句内语境即句子 内部的语言环境,是由句内的标点、结构词、表述方式等形成的特定语境。句内语境不仅对词语乃至对整句的含义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仅就法律用语相对解释而言,句内语境与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区分为调整

句内语境即句子内部的语言环境,是由句内的标点、结构词、表述方式等形成的特定语境。句内语境不仅对词语乃至对整句的含义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仅就法律用语相对解释而言,句内语境与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区分为调整事项与法律效果两大部分相对应,也包括法律规定(规范)的调整事项(行为性质)和法律效果所形成的语境。换句话说,法律用语相对解释的根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的行为性质,这要求法律用语的含义应与行为性质相适应。如前所举,“胁迫”一词的含义,在抢劫罪中指的是暴力威胁,而在强奸罪既可以是暴力威胁,也可以是以揭露隐私进行要挟。二是法律规定的法律效果,这要求法律用语的含义应与法律效果相适应。如前所举,“暴力”一词的含义,在法定最高刑只有三年有期徒刑的妨害公务罪中只能是造成轻伤以下的暴力,而在最高刑为死刑的抢劫罪中则包括杀人。当然,这是将行为性质与法律效果隔开来谈句内语境及其对法律用语含义的影响。而这两个部分形成的语境往往是综合性的,其对法律用语的含义也具有综合性的影响。

四、相对解释的操作步骤

法律用语的相对解释,总体目标在于使法律用语与本条法律规定的行为性质或法律效果相协调,也即对法律用语得出合理的解释结论。法律用语相对解释,须在这一总目标的指引下而进行。有论者指出:“在刑法解释中,必须关注主体范围、对象属性、行为方式以及保护法益的内容,运用体系性解释原理和罪刑相均衡原则,践行刑法用语相对性,破解一语多义之理解难题,进而得出合理的解释结论。”这是从总体上阐述法律用语相对解释的方法。本文试图从操作步骤上来更为具体地阐述法律用语相对解释的方法。从法律用语相对解释的整个过程来看,可以将其划分为三大阶段:一是基础阶段,即把握法律用语的通常含义(平义)。二是核心阶段,即根据法条句内语境初步确定本条法律用语的相对含义。三是验证(修正)阶段,即与被解释用语的法律规定竞合或可转化行为性质的法律规定进行比较,检验相对解释的初步结果是否为合理、和谐的解释结果。这实际上已涉及句际语境,前述关于“暴力”在抢劫罪、强奸罪和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中的含义比较就是属于验证或修正。

再以妨碍公务罪中的“暴力”含义为例:第一步,把握“暴力”的通常含义。“暴力”的通常含义是指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强制力量,就侵害人身而言包括杀人、伤害以及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强制手段。第二步,用句内语境对“暴力”做初步的相对解释。妨碍公务罪的行为只具有“妨碍”作用且该罪最高法定刑只有三年有期徒刑,因而其暴力不应含有杀人、造成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伤害后果的侵害行为,但诸如捆绑、按压等只造成轻微伤害乃至未造成任何身体伤害后果的强制行为则可包含在其内。第三步,以句际语境对初步相对解释进行验证或修正。杀人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上最高行为死刑、重伤的法定刑也在三年以上,因此将其排除在妨碍公务罪的“暴力”含义之外得以验证。唯独轻伤罪的法定最高型与妨碍公务罪的一样,那么轻伤害行为可否包含在妨碍公务罪的“暴力”含义之内?这就要再比较两罪的法定最低刑:轻伤害罪的法定最低刑为管制,妨碍公务罪的则为罚金。轻伤害罪的法定最低刑相对较高,因此妨碍公务罪中的“暴力”应排除导致轻伤害的暴力。


(作者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简介】余文唐,第三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员。

【通讯方式】住址: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351100;手机:13905940207;邮箱:[email protected].





法律中的相同用语究竟应当如何对待,法律形式主义与法律实质主义存在着对立的观点:前者认为应该作同一含义的相同解释,后者则主张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作相同解释还是作含义有所差异的相对解释。相对解释在刑法解释中研究的成果比较多见,张明楷教授对此有较为精辟的阐述。张教授指出:“同一个刑法用语,可能具有不同的含义,……。如果对任何一个用语,在任何场合都做出完全相同的解释,其结论必然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本旨。”张明楷:“使法律相协调是最好的解释方法”,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1月12日。

张明楷著:《刑法的基础观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235页。

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4年版,第326—327页。

李谦:“刑法用语相对性在解释论中的践行”,《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04期。

张明楷著:《刑法的基础观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235页以下。

李宇先:“刑法中‘犯罪分子’的语境分析”,载《预防犯罪·导刊》2006年第5期。

法律解释的言内语境指法律的文本语言,据此初步确定法律文本的基本语义;言伴语境指在法律解释中的当下案件的事实,据此确定文本的隐含义;言外语境指整个社会环境中,据此进一步修正、完善解释结论,最终做出符合大众期待的司法判决。参见王政勋著:《刑法解释的语言论研究》,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442页。

王建华:“关于语境的构成与分类”,载《语言文字应用》,2002年第 3 期。

参见彭志平:“‘言内语境’在汉语课堂教学中的设置与利用”,载《世界汉语教学》 2012年01期。

李谦:“刑法用语相对性在解释论中的践行”,载《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04期。

责任编辑:余文唐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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