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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给监狱刑罚执行带来的新问题_楚 航(3)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汉特斯邦德007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16
摘要:二是从部颁文件看,2014年中央政法委5号文件明确要求,对“三类”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必须从严把握严重疾病范围和条件。虽然患有高血压、糖尿� ⑿脑嗖〉燃膊。锒显诙唐谀诓恢挛<吧模蛘卟换浜闲谭V

二是从部颁文件看,2014年中央政法委5号文件明确要求,对“三类”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必须从严把握严重疾病范围和条件。虽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但经诊断在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的,或者不积极配合刑罚执行机关安排的治疗的,或者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或者自伤自残的,一律不得保外就医。2014《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上述罪名)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在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上述罪名)原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对患有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罪犯,可以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关于执行刑期的限制。该条款在语言设计上易让人产生误解----将逻辑上的“属种关系”理解为“并列关系”,故笔者增加了(上述罪名)四个字;有了这个限制性条款,那么因其它罪名被判处十年以上刑期或无期、或因上述罪名被判处十年以下刑期的罪犯,如因病需办理保外就医的,就不应受上述第七条的限制。但事实上,有的监狱在操作中更多选择了保守的做法,将所有判处十年以上刑期的罪犯,在办理常规保外时,也按“实际执行1/3刑期”的条件方可启动保外程序。依笔者之见,文件条款不严谨容易给监狱刑罚实务带来“误判”;政策虽可引导法律,但不能替代法律,当立法存在空白时,政策更应谨慎。为顺应法治文明之势,上述这些政策规定,应上升到立法层面来规范监狱的刑罚执行行为。

三是从办案症结看,当前罪犯暂予监外执行难的影响因素,一是来自罪犯本人及其亲属的缘故,如病危罪犯需要办理紧急保外就医但其家属无人担保接受,那么地方政府与司法部门应依照2016年《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为该类罪犯指定担保人,而不是原条款中的“可推荐”,“可推荐”的言外之意也包括可不推荐,其法律后果是罪犯监外执行的权益被一些部门推委给擅自剥夺;二是地方社矫部门或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对需办理保外就医的罪犯,对其“社会危险性”调查评估意见,双方各持己见且主观随意性较大,深层次的原因乃监狱与地方均有各自维稳利益的考虑,且对其“社会危险性评估”机制尚缺乏统一法定的操作标准;三是因罪犯家庭经济困难、社会医疗保险机制不完善而导致罪犯难以保外就医;四是监狱内部办理该类案件的病情鉴定、审批程序的复杂性与延时性等问题,延缓了办案进程等。

《刑九》除带给监狱刑罚执行上述五个方面的重大影响外,还因废除有关死刑罪名与加重生刑、限制特定罪犯减刑与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制度的变更,另带给监狱以下诸多新的问题:如监狱老、病、残罪犯的医疗问题更趋突出,这对新时期如何改善监管医疗工作、提高罪犯医疗服务质量提出了新的考验;如对终生监禁刑罪犯在监狱的改造问题,如何帮助其树立生活勇气、建立新型的教育考核机制提出了新的难题;如重刑犯、贪污犯、危安犯、恐怖犯、极端犯、毒品犯、智能犯等多元体的混合膨胀,将导致部分监狱关押能力削弱、不安全因素增多,在监管决策上,不仅分类监禁、分级处遇、跨省调犯等模式将面临重大选择,而且传统狱侦工作模式也将面临严峻考验;再如部分罪犯犯罪人格、反社会人格的定型化对传统教育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理论界与实务界近几年研究并推行的社区矫正模式将切入新的难点等。上述这些问题在此不再赘述。

三、解决刑罚执行新问题的对策思考

(一)调整罪犯分类关押与分类改造模式

(二)扩大普通罪犯减刑、假释的覆盖面

(三)理顺罪犯财产刑判项的执行机制

(四)积极推动监狱非监禁刑矫正实践

为推进监狱非监禁刑的改革走向,还在于建议我国刑法引入“易科罚金刑”制度,以局部取代或减少自由刑的监禁负效应。所谓“易科罚金刑”,是用缴纳罚金的方式代替原判短期自由刑的制度,是把自由刑转换为财产刑的方式。针对《刑九》增加的诸多违法问题犯罪化的罪名,针对那些将处以短期自由刑的罪犯,为避免造成其人格上的监狱伤害,立法机关与司法部门可依托刑事立法或司法解释的途径来完善刑罚结构的调整。20世纪以来,犯罪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已成为当今刑罚制度发展的世界性趋势,许多国家都把扩大罚金刑的适用作为改革刑事制度的重要标志。特别是1950年第一次国际法与刑务会议和1960年第二次联合国防止犯罪与罪犯待遇会议后,多适用罚金刑,少用徒刑,并剥夺犯罪分子赖以犯罪的经济条件,以此减轻财政负担与刑罚成本,这种做法已被各国立法机关所共识。[16]但是该刑罚制度也有一些缺陷,如对营利性犯罪人没有威慑力量,从而继续从事犯罪活动;同时罚金还面临难以执行等问题。所以,易科罚金刑主要解决那些犯罪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不十分严重、再犯危险性不大、或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一些轻刑犯罪人,这种方式可以经原一审法院直接裁决,而不需要将3年以下的部分短刑犯投入监狱服刑。

要积极应对《刑九》给监狱工作带来的诸多新问题,监狱应正视刑罚执行队伍建设发展迟滞的格局,并当首选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为突破口。目前监狱的主要矛盾是,国家刑法制度和中央政策对监狱刑罚执行的专业化要求与基层民警岗位设置综合化、看守化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它必然导致监狱的整体执法办案水平难以提高;如果没有一支政治素养合格、法律知识齐备、专业技能精进、执法作风优良的专业队伍,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就难以承担起党和国家赋予的执法重托。为此,监狱尤其是监区应着手建立独立的刑罚执行岗位与队伍建制,尤其是在执法程序、岗位培训与机制建设等方面,要稳步推进基层分类设岗、专业建警的警务管理模式,以此适应国家刑罚制度日益昌明的发展趋势。



注释:该文对原文作了大幅度删减,本课题系2017年中国监狱工作协会刑罚执行专业委员会对各省监狱系统布置的年度研究课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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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辉.监狱刑罚执行性质的多维度思索[J].河北法学,2010(3):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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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张渝.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提高危险物品肇事罪量刑[EB/OL].2017-4-6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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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06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0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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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章礼海,于红.对监狱刑罚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研究[J].中国监狱学刊,2011(5):46.

[10] 申君贵,罗红兵.论监外执行制度的诉讼化改造[J].中国监狱学刊,2007(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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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邵雷.中英监狱管理交流手册[M].吉林人民出版社,2014:34,35.

[14]车浩.刑事立法的法教义学的反思----基于《刑法修正案(九)》的分析[J].法学,2015(10).

[15]李豫黔.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的思考[J].中国司法,2015(10):27.

[16] 百度百科.易科罚金[EB/OL].2017-4-12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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