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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腐“累犯”

来源:槟榔 作者:槟榔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11
摘要:贪腐“累犯” 法律意义上的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
贪腐“累犯” 法律意义上的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我们常常见到的累犯,一般有故意伤害、盗窃、强奸、抢劫、寻衅滋事等等累犯。他们或许是“二进宫”,“三进宫”多次犯罪的累犯。但今天遇到的一个累犯,却是受贿的累犯。这真是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受贿犯罪,一般特制官员犯罪,即犯罪主体属于特殊主体。那么,受贿犯罪出现“累犯”,则是一个奇葩的事情了。说是“奇葩”,按照正常思路,官员受贿被判刑的同时,应当是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已不属于公务人员。刑满释放后,重新就业重新做官,而且是政府官员,应该是不可能的。 但就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了,而且还继续贪腐。是否够“奇葩”的。这不,今天的《人民日报》的《新闻早班车》就登载了这样一条消息: “浙江余姚一官员杨某曾因犯受贿罪,于199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满释放后杨某‘复出’担任副局长,再次受贿。近日,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杨某因犯受贿罪判刑后刑满释放,能够“复出”重用,或许提拔他的领导认为他是一个“人才”,或许“举亲不避嫌”,能够重新录用杨某,并委以重任。促使杨某能够在受贿犯罪中成为“累犯”。 通过这件事情,能否给那些贪腐官员一个“启迪”,只要不判死刑,即使贪污受贿上亿元,判处死缓,判处无期徒刑,甚至“终身不得减刑”,这些只是停留在判决书上的文字。可以通过各种“努力”,可以不断减刑,提前N年出狱,甚至官复原职。 不是猜想,一切皆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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